索 引 号: | 012947154/2020-14754 | 信息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公示公告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0-03-03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有关事项的通知 | ||
文 号: | 宁发改价费字﹝2020﹞100号 | 关 键 词: | 价格政策;天然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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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发改价费字﹝2020﹞100号
江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发改委,各天然气经营企业:
按照国家和省相关决策部署,为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减轻相关企事业单位负担,现就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月21日止,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5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价格异动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0〕104号)要求,降低全市中小微企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确定的承担疫情防控与救治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冬季非居民用气价格,其中,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的气量,最高销售价格降低5%;实行代购代销价格政策的气量,取消配气基准价格上浮政策。
中小微企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二、自2020年2月22日起至6月30日止,根据《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0〕150号)要求,提前执行非冬季非居民用气价格政策,具体降价方案待上游气源企业明确气源价格降价幅度后,另行制定公布。
三、各天然气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上述价格政策,做好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
已经抄表收费的,应按调整后的价格做好相关退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