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47154/2025-70059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 / 重点工作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5-09-23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南京医科大学附属脑科医院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研究中心项目核准的批复 | ||
文 号: | 宁发改投资字〔2025〕698号 | 关 键 词: | 开工建设;江苏省;医科大学;儿童青少年心理;备案管理办法;南京脑科医院;企业投资项目;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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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发改投资字〔2025〕698号
市卫健委:
你委《关于南京医科大学附属脑科医院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研究中心项目核准的请示》(宁卫函〔2025〕85号)及其附件收悉。根据《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实施南京医科大学附属脑科医院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研究中心项目,项目单位为南京脑科医院。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鼓楼区汉中路140号,南京医科大学五台校区内。
三、建设内容:对南京医科大学五台校区综合楼裙楼4—5层进行改造,改造面积2831平方米。改造内容包括拆除、土建、室内装修、给排水、强弱电、暖通、消防工程等。具体建设方案由相关责任单位审定。
四、项目总投资924.15万元,所需资金由南京脑科医院自筹解决。
五、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的相关规定开展。
六、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国有土地证(宁鼓国用(2001)字第17870号)。
七、安全生产: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各项安全措施未达要求不得开展建设,切实预防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项目建成后,要结合医疗机构日常运行的特点,按照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八、项目单位应认真落实相关节能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强制性节能标准进行节能设计,在开工建设前完成节能审查相关工作。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本项目的开工、竣工情况请通过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填报。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应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