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47154/2023-34855 | 信息分类: | 其他 / 其他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3-04-20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市发改委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宁发改价费字〔2023〕250号 | 关 键 词: | 景区;门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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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发改价费字〔2023〕250号
江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发改委,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全市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3〕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贯彻景区价格管理规定,保持票价合理稳定
(一)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具有垄断服务性质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景区可以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主确定价格水平。景区内其他已经形成充分竞争的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非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景区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停车收费按照《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南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管理。
(三)提高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价格,应当提前6个月向社会公布,不得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及之前1个月内提高门票价格。景区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调整具体价格水平、淡旺季票价执行时间等,应当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布,并按照管理权限抄报价格主管部门。
(四)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降低门票价格并向社会公示。
二、认真落实景区门票优惠政策,促进景区票价惠民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应当对未成年人、全日制在校学生、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等特定旅游消费群体实行以下门票价格优惠政策:
1.对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者身高1.4米(含1.4米)以下的儿童、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老人、残疾人以及重度残疾人的一名陪护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免收门票;对6周岁(不含6周岁)~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在校学生实行门票半价优惠。60周岁(含60周岁)至70周岁(不含70周岁)的老年人凭有效身份证件进入公园免收门票,进入其他景区实行门票半价优惠。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士)、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有效身份证件免收门票。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免收门票。
3.消防救援人员(含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凭有效身份证件免收门票。
4.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宗教教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与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宗教是同一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或举行过入教仪式并持有有效证件(如佛道教在家信徒的居士证、皈依证等)的同一宗教信教群众,进入景区前往宗教活动场所免收门票。
5.建立免费开放日制度,景区按照每年我委公布的免费开放日时间免收门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门票价格优惠政策。
(二)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参照以上条款对未成年人、全日制在校学生、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等特定旅游消费群体实行门票价格优惠。
三、加强景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规范景区价格秩序
(一)各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重点景区门票价格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测,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重点评估景区游客数量、运营成本、收支等变动情况,以及社会各方面对门票价格的意见,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门票价格。
(二)景区主管部门及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行业监管自律作用,督促景区落实价格规定,协调化解价格矛盾,规范行业经营秩序。
(三)各景区要严格遵守《办法》等文件规定,落实明码标价规定,不断完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相关规定,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价服〔2018〕185号)同时废止。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