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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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947154/2023-86936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 / 部门文件 / 其他
发布机构: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1-10-15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行政规范性文件】南京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
文  号:     关 键 词:    成品粮油;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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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南京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确保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充分发挥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调控和应急保供作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稳定粮食市场、保障军需民食,有效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品种包括大米、面粉和小包装食用油(以下简称包装油)、散储食用油(以下简称散储油)。

成品粮储备不得以原粮或者半成品粮折合代替。

第三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储存、轮换、动用等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和参与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经营管理与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管理运作方式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市场化运作。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动用权在市人民政府。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平时参与承储企业的经营周转,动用时服从政府调控。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工作,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计划相关要求,落实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所需的资金和仓储等设施,动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保障和稳定市场供应。

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负责协调落实市级成品粮油仓储设施建设改造的规划立项工作,负责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行政管理,拟定并督促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计划的落实,建立健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制度,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品种结构和动用意见,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财政局依据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计划,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安排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财政补贴资金,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农发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发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信贷政策,按照企业自主贷款和自担风险的原则,及时、足额安排市级成品粮油所需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承担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负责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经营管理,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粮食法规以及储备粮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动用应急预案,并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以及动用执行负责。

第二章 储备计划与承储条件

第十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相关成品粮油储备要求和全市粮油应急保障需要,适时调整、拟定储备计划,制定落实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备计划和落实方案,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拟定下达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计划,抄送农发行备案。

市级成品粮油承储计划根据承储企业承储能力、上一年度计划完成情况,按年度调整下达。

第十二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以本市辖区内储存为主,确有必要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设区市异地储存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第十三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的管理、检验技术人员;

(三)纳入全市“放心粮油”或粮油应急保供网络;

(四)成品粮加工企业原粮日加工能力、成品粮油流通企业自有库容或自有罐容应当满足保证我市储备安全的实际需求;

(五)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上一年度信用评价B级以上;

(六)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按时报送粮食统计报表;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市外承储企业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紧邻南京的原则选择,同时应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条件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择优选择承储企业,鼓励多元市场主体参与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符合条件的企业中,采用绿色、生态、无公害储粮技术和低温储粮技术的,实行信息化管理的,应当优先选择。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根据年度承储计划,每年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承储企业为粮油批发市场,其承储计划分包给市场经营者的,承储企业应当与市场经营者签订分包承储合同,并报市发改委备案。承储合同应当载明储存地址、仓库位置、储存品种、数量、质量要求和安全管理制度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散储油承储企业应当根据信誉、规模、技术设备和经营状况等因素,择优选择油脂精炼企业签订应急精炼加工合作协议,确保散储油应急保供需要。合作协议签订后,报市发改委备案。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因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失的,或违反省、市有关成品粮油储备管理规定被解除承储合同的,应当按照承储合同约定和管理规定,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八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分为动态储备和静态储备。动态储备是指将企业日常周转性库存兼作政府储备,在规定计划规模内进行动态轮换的实物储备;静态储备是指非经营性周转固定规模的实物储备。

包装油储备为动态储备,散储油储备为静态储备。

第十九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轮换由承储企业面向市场自行采购或加工,轮换的成品粮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轮换的食用油应为近期新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及包装包签标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油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要求。

大米质量须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三级及以上,面粉质量须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特制二等及以上,包装油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企业明示的产品执行标准,散储油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大豆原油质量指标要求和菜籽原油质量指标要求。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按采购批次索取成品粮油出厂质量检验报告,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标准进行出入库质量检验,并按规定期限留存质量检验报告。不符合国家质量等级、食品安全标准的成品粮油不得入库和进入口粮市场。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成品粮油储藏和安全管理要求,保持仓房或油罐完好,根据要求配备隔热降温、防潮通风、防火防盗和防洪避雷等安全设施,加强仓储管理和粮情监测,不得使用禁止的化学药剂对空仓空罐或成品粮油进行处理,确保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关统计、财务、保管和仓储、安全管理等制度、账簿和台账,做到专人保管、专账记录、账实相符。

静态成品粮储备必须储存在成品粮准低温库中。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发生成品粮油储备储存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市发改委报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市发改委和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转包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计划;

(二)虚报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数量,擅自串换储备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库点);

(三)骗取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财政补贴;

(四)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五)以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对外进行抵押、担保;

(六)管理混乱,账目不清,账实不符;

(七)不按时上报各类业务和统计报表;

(八)拒不执行动用命令、擅自动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轮换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不含散储油)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推陈储新和保持粮油市场稳定的原则,由承储企业视市场行情和生产经营需要,自主择机轮换。

第二十五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在库实物库存应按承储规模落实到位。承储企业任何时点动态成品粮油储备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任何时点静态成品粮储备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规定时点散储油储备实物库存参照省级散储油要求执行。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月度实物库存按承储企业保管台账、月度报表和检查时点数的最低值确定。

第二十六条 市级散储油轮换年限一般不超过2年,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为4个月,在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期间或者因宏观调控需要,经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批准可以适当延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承储企业因库点迁移、仓房维修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经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同意,并扣除延长期的综合费用补贴。

市级散储油承储企业应于年底前将下年度轮换计划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制定并下达年度轮换计划。根据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需要,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可对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市级散储油承储企业根据下达的轮换计划,向市发改委提出轮换申请,市发改委根据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审核批复。

市级散储油承储企业应按照同意轮换文件,在规定时间内轮换到位。未经同意自行轮换的,视同擅自动用市级散储油。

第二十八条 市级散储油轮换入库后,承储企业向市发改委提出验收申请,经质量检验和现场预验收,对品种、数量、质量等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验收,验收报告抄送市财政局和农发行。

第二十九条 因客观因素导致油罐设施不宜存油,影响散储油储存安全的,承储企业应及时申请轮换或移罐。

承储企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散储油储存期限的,在保证储存品质的前提下,需经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同意。

第五章 动用

第三十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动用按照省有关规定和《南京市粮食应急预案》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全市粮食市场发生供求异常或供应短缺等情形下,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方案应当包括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动用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和费用结算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市发改委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动用方案下达动用指令并组织实施。

承储企业执行市级成品储备粮油动用指令时,应保质保量及时提供承储的成品粮油,及时组织或配合做好装卸、运输、配送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动用的资金费用按动用方案执行,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审核清算。

第六章 资金与费用

第三十四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轮换资金可以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也可由承储企业自行筹措解决。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贷款资金与储备实物库存增减挂钩,并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库贷一致。承储企业根据市发改委下达的承储计划和轮换批复文件向所在地农发行申请贷款。

第三十五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费用补贴实行综合定额补贴,承储企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综合费用补贴标准为:静态成品粮储备每年每吨850元;动态成品粮储备每年每吨300元;包装油每年每吨600元;散储油每年每吨1000元。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综合费用补贴标准根据承储品种、市场价格、贷款利息、保管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由市发改委会同财政局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综合费用补贴按承储计划计补。承储企业承储的动态成品粮油储备实物库存低于承储计划总量90%的,扣除当月全部费用补贴;静态成品粮储备低于承储计划总量的,扣除当月全部费用补贴。

第三十七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综合费用补贴根据储备落实情况,实行按月计算、按季拨付。由承储企业按季如实填报《南京市市级成品储备粮油费用补贴申报表》,经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至承储企业。

第三十八条 动态成品粮油储备发生储存损失或经营亏损的,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

静态成品粮油储备因管理不善造成储存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储存损失的,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核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负担。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市发改委应当加强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各项管理制度。市财政局、农发行应当加强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补贴资金、贷款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监督。

第四十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储备粮油政策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状况、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安全生产等情况;

(二)调阅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经营管理有关资料、凭证;

(三)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承储企业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四十一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承储企业在落实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资金使用、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四十二条 市发改委应当建立承储企业信用档案,记录对承储企业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以及违反承储合同等情况,依法纳入社会或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四十三条 对承储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依规予以处理;违反承储合同约定义务的,依法解除合同。

检查中发现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出现成品粮油质量问题或出现两次实物库存未达承储计划的,调减承储计划;若再次出现成品粮油质量问题或实物库存未达承储计划的,取消其所有计划、纳入信用记录、三年内不得承储市级成品粮油。调减的储备计划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优先在现有承储企业内选择,如现有承储企业无法承担调整计划的,则在当年申报企业中择优选择企业承储,抄送农发行备案。

第四十四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工作人员或承储企业负责人、工作人员,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运作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运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向市发改委等部门举报。市发改委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监督举报方式,对接到的举报及时核实处理或者依法移送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111日起实行。原《南京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宁粮规﹝2018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农发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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