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947154/2024-52700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 / 价格监督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4-06-26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关于我市公办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收费事项的通知 | ||
| 文 号: | 宁发改价费字〔2024〕438号 | 关 键 词: | 普通高中;合作办学;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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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公办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收费事项的通知
宁发改价费字〔2024〕438号
各相关学校:
为规范我市公办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收费行为,促进中外合作办学提升质量和水平,满足家庭对教育多样化需求,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苏发改规发〔2023〕3号)、《关于南京市公办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有关事项的批复》(苏发改收费发〔2024〕480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6月后经省教育厅批复同意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不超过42000元/生.学期。
二、学校在最高限价范围内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成本、家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明确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备案同意后执行。
三、学校应当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门户网站等形式,对外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单位、优惠政策、执行时间、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18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2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