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47154/2024-85285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 / 价格监督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4-10-31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政策告知书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电动自行车充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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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保障电动自行车便捷安全充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4〕1100号)要求,现就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相关政策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充电电价政策
居民住宅小区内充电电价。各类供电主体(包括但不限于电网企业、非电网供电主体、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等)为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供电时,无论采用何种供电方式,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建设运维充电设施的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第三方运营商等可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选定后在12个月内应保持不变,并将政策优惠传导到终端用户。
非住宅区域充电电价。居民住宅小区以外(含商住楼、公寓、集体宿舍等)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场所对应的电价政策执行。
二、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充电费用价费分离。电动自行车户外利用充电设施充电的费用包含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两个费用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服务费包括场地租金、设施设备折旧、人工费和合理回报,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受委托的物业企业等与经营者协商确定。
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应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尽快推动充电设施升级改造。
明码标价收费透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单次充电结束后应通过短信、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及时向用户发送充电时长、充电电量、充电单价、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金额等信息,确保收费结算清晰透明。
严禁违规收费。建设运维充电设施的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第三方运营商等应规范充电设施收费行为,不得从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电费中盈利;选择执行分时电价的,不得通过提高执行谷段电价时段服务费等方式变相涨价;不得将充电设施的电费计入居民住宅小区公共水电费。
三、推动电网直接供电改造
对尚未实现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现有居民住宅小区,鼓励向电网企业申请直供电改造。确实无法直供电改造的,非电网供电主体应主动向电网企业申请分表计量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合表电价(可选择执行分时);难以加装分表的,可申请采用定比或定量方式核定电量,按居民合表电价计费且不执行分时。2025年1月1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原则上应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降低充电成本。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京供电分公司
2024年10月
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含税)
电价标准 电压等级 | 不执行 峰谷分时电价 | 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 |
高峰时段 (8:00-18:00) | 低谷时段 (18:00-次日8:00) | ||
不满1千伏 | 0.5483 | 0.5783 | 0.3783 |
1-10千伏 | 0.5383 | 0.5683 | 0.3683 |
备注:1.居民小区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合表用户电价。2.为减轻高峰时段用电压力,支持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选定后在12个月内保持不变。3.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电价峰谷时段自2024年11月1日起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