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47154/2025-58740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 / 减税降费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5-08-28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南京市电力接入工程政企共担管理机制操作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宁发改价费字〔2025〕646号 | 关 键 词: | 电力接入工程;政企共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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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发改价费字〔2025〕646号
市、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推进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电力接入工程政企共担机制规范化、制度化,2022年1月18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建委联合制定《南京市电力接入工程政企共担管理机制操作办法(试行)》。根据试行情况,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我们对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南京市电力接入工程政企共担管理机制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页无正文)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8月25日
南京市电力接入工程政企共担管理机制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55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69号)要求,推进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电力接入工程政企共担机制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优化电力营商环境,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本操作办法适用于南京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21年3月1日后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供电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实际操作中建筑区划红线以用地红线为准。
第三条 电力接入工程是指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不包含用户提出的超标准供应或个性化需求的延伸服务。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 按照“政企共担、规范运作”的原则,建立政府、供电企业共担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费用的管理机制,落实国家、省政府关于延伸投资界面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政府、供电企业、用户三方的权责界面,以用户用电需求为导向,推行政府、供电企业、用户三方高效协同的电力接入服务机制,打造一流电力营商环境。
第三章 投资界面
第五条 低压小微企业、160千瓦及以下各类民营经济组织电力接入工程由供电企业承担投资建设。供电企业投资建设的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为公共管网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内的电能计量箱,以计量箱出线开关下桩头为产权分界点。
第六条 新建居住区电力接入工程,涉及土地运作的由土地运作主体承担投资建设,不涉及土地运作的由属地区政府承担投资建设。新建居住区电力接入工程的范围为公共管网至居住区建筑区划红线。
第七条 其他电力用户接入工程,电气工程由供电企业承担投资建设;土建工程,涉及土地运作的由土地运作主体投资建设,不涉及土地运作的由属地区政府投资建设。其中,电气工程包括供电电源的确定、不同电压等级用户接入方式、配电所及环网柜接线方式、设备选型等;土建工程包括项目用电所需的线路通道、电缆管沟廊道、设备及杆塔土建基础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及管孔占用。
园区用户以园区建筑区划红线内、用户建筑控制线外线路接入杆塔、分支箱、环网柜、开关站等公用设备的连接点为产权分界点;其他用户以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内线路接入公共开关站的连接点为产权分界点,或规划批准的建筑区划红线外线路接入杆塔、分支箱、环网柜、开关站等公用设备的连接点为产权分界点。
第八条 居住、商业等混合用地的电力用户接入工程,电力接入工程按土地性质不同,区分建设主体分别建设,按照上述条款实施。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电力接入工程由政府(包括土地运作主体)承担的部分由属地区政府和土地运作主体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工程完工后,要及时进行决算,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组织的竣工决(结)算项目审计的审计结果审核确认后,报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由政府承担的电力接入工程资金按以下方式管理:
2021年3月1日以后尚未实施的电力接入工程,供电企业在收到《地块电力接入计划》申请后一个月内制定电源方案。由市、区项目投资立项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立项,项目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立项批复或概算核定后,纳入本级次年政府投资计划,编制项目预算,按规定拨付资金。涉及地块配套道路建设同步需完成电力接入工程的项目,由市级部门、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土地运作主体以道路建设项目向市建委申报纳入市城建计划,按照年度城建目标管理。
2021年3月1日以后已发生的、应由政府承担部分,经审计部门审计或备案后,由应承担的主体(属地区政府或土地运作主体)安排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承担的电力接入工程费用,由供电企业自行筹措资金解决。供电企业要发挥行业和专业优势,加强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等全过程管控。
第十二条 2021年3月1日以后未纳入年度资金预算或土地已出让、尚未实施的电力接入工程项目,属地区政府和土地运作主体应增补立项批复或概算核定手续后,视财力情况,按规定调整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统筹做好资金安排。
第五章 实施流程
第十三条 低压小微企业、160千瓦及以下各类民营经济组织电力接入工程
1.低压小微企业、160千瓦及以下各类民营经济组织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
2.供电企业按有关规定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开展土建、电气工程建设。
3.供电企业对低压小微企业、160千瓦及以下各类民营经济组织接入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质量监督,验收合格后供电企业负责接入工程的投运。
第十四条 除低压小微企业、160千瓦及以下各类民营经济组织以外的电力接入工程
1.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土地运作主体应及时与供电企业对接申请电力接入建设,并按政府要求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建设单位开展土建、电气工程建设。
2.建设单位办理路径相关规划手续,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土建、电气设计。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将设计资料提交供电企业评审。政府部门共同参与供电企业评审,形成联动,把关建设单位的供电设计。
3.电力接入工程设计经供电企业评审通过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后,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开展土建、电气工程实施。供电企业做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和信用等管理。
4.建设单位在实施前向供电企业提交开工备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及进网作业许可等资料)。
5.建设单位需根据供电企业的节点要求在建设过程中提交开工前交底、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申请资料(含监理资料)。
6.新建居住区内部工程应满足供电企业验收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并网投运,并与供电企业签订资产移交协议,无偿移交供电企业进行运行维护。
7.供电企业对新建居住区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质量监督,验收合格后供电企业负责接入工程的投运。
第六章 建设标准
第十五条 电力接入工程应按照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包括但不限于:
1.《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标准》(GB 50061-2010)(2025年修订)
2.《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 50545-2010)
3.《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50217-2018)
4.《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GB/T 50064-2014)
5.《架空输电线路杆塔结构设计技术规程》(DL/T 5486-2020)
6.《架空输电线路基础设计规程》(DL/T 5219-2023)
7.《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 5221-2016)
8.《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3-2014)
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8-2018)
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2016)
11.《电力工程地基处理技术规程》(DL/T 5024-2005)
12.《电力用户业扩报装技术规范》(DL/T 1917-2018)
13.《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B32/T 4878-2024)
14.《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施工及验收标准》(DB32/T 3963-2020)
15.《配电网施工检修工艺规范》(Q/GDW 10742-2016)
16.《配电网技术导则》(Q/GDW 10370-2016)
第十六条 设计深度应达到以下标准:
1.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施工图纸应包含设计说明书、平面路径图、电气接线图、杆型装配图、特殊杆塔基础图、接地装置图、特殊工艺图和杆塔明细表、大宗物资及辅助材料清单等。
2.电缆配电线路设计施工图纸应包含设计说明书、土建路径图(应包含电缆标志设置点、电缆沟、管、井设置位置、电缆中间接头位置及编号)、电缆沟(管、井)的平断面图、设备基础图、接地装置图、电气接线图、特殊工艺图和电缆清册、设备材料清单等。电缆终端、中间头附件以及施工方式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设计说明书中加以描述。
第十七条 电力接入工程设施应采用技术成熟、少(免)维护、低损耗、小型化、具备可扩展功能的设备,各类设备关键组部件应采用优质品牌产品,设备品质不低于供电企业负责建设全过程服务期间的设备选用水平。
第七章 重点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推进公共配电网建设,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土地运作主体对辖区道路、园区新建或扩建设计前,应会同供电企业对公共变电站、电缆通道、环网柜等电力配套设施进行提前规划布局,推进电网规划与城市规划深度融合,将配电网适度提前延伸建设至待开发用电地块红线外,打造省市级重点园区、城市核心区“开门接电”服务。
第十九条 明确政电企三方责任,推行接入工程契约服务。建立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土地运作主体、供电企业、用户三方契约制。政府承诺线路通道、电缆管沟管廊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标准,供电企业承诺电力接入服务标准,用户承诺内部工程建设时长及投运后用电量水平,通过三方契约,保障政府、供电企业、用户在电力接入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平等承担责任义务。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以用户生产和用电性质为依据,加强用户重要性等级的审核并出具书面认定意见。供电企业以用户实际用电设备为依据,加强报装容量的审核。接电起始时间以用户向供电企业正式申请用电为准。
第二十条 深化政企合作,建立常态联系机制,信息共享。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后,及时将地块相关信息与供电企业共享。
第八章 管线资产权属及运维养护
第二十一条 为进一步理顺产权责任,强化电网安全管理,持续提升供电可靠性,由政府、供电企业共担的电力接入工程项目建成后,政府承担部分形成的固定资产,由政府与供电企业签订移交协议。电力接入工程建成后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费用由供电企业负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操作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南京市电力接入工程政企共担管理机制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发改价费字〔2022〕55号)同时废止。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按照最新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