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47154/2025-70726 | 信息分类: | 其他 / 价格监督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5-10-13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 | ||
文 号: | 宁发改价费字〔2025〕684号 | 关 键 词: | 转发;加强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管理;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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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发改价费字〔2025〕684号
江北新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区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学校:
为加强中小学校收费监管,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收费行为,现将《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5〕74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管理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清单管理。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阶段学校,下同)应严格执行《南京市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清单》(附件2)规定,不得在清单之外,以任何理由自立名目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强制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自觉接受学生和学生家长监督。
二、严格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学校为收费责任主体,不得以家长委员会、班委会、年级组、第三方服务机构合作方等名义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学校将军训、讲义资料、试卷、复印、电子阅览、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和代收费项目并收费。严禁学校代收商业保险,不得允许保险公司进校设点推销、销售商业保险。
教辅材料费严格按照苏教办材函〔2025〕3号、宁教办函〔2025〕107号等文件执行,落实“一科一辅”制度,即中小学校任一学习阶段一个学科只向学生推荐一套教辅材料,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可再增加一套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语文学科除同步练习册外,可结合实际向学生推荐1本语文阅读类教辅材料。严禁在市级教辅推荐目录之外向学生强制推荐订购教辅材料,严禁向小学一、二年级学生推荐或代购任何教辅材料。
社会实践活动收费标准,必须充分征求学生家长委员会意见,并提前做好公示。要向家长发放收费情况告知书,内容涵盖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退费条款等,待家长签字同意后方可收费。学校人员参与组织管理社会实践、研学活动发生的费用应由学校支出,不得在学生交纳费用中列支,活动结束要及时向家长公布收支明细,接受家长监督。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应在现阶段资助政策范围内予以减免社会实践活动费,超出减免标准的部分由学校从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或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得加重经济困难家庭负担。
三、严格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管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原则,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不得将个人账户作为收缴账户,不得跨学期收取,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行为,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切实保障资金安全。
四、严格规范目录清单公开公示。学校要按照市统一规范格式文本要求(附件3),制定本校具体收费清单,列明实际执行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监督电话等信息,报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并通过学校公示栏、校园网站等方式进行公示,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不得收取未经公示的费用和与公示内容不符的费用。
五、严格收费监管。市、区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日常监督检查,健全完善教育收费风险预警、信访受理、督查督办、公开通报及约谈机制,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
2.南京市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清单
3.南京市中小学校收费公示表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教育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9日
附件1:https://fzggw.jiangsu.gov.cn/art/2025/7/29/art_84097_11622900.html
附件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