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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947154/2026-37492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 / 价格监督 / 其他
发布机构: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6-06-17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明确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  号:    宁发改价费字〔2026〕347号 关 键 词:    托育;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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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发改价费字〔2026〕347号

江北新区经发局、卫生健康局、教育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各区发改委、卫健委、教育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推进普惠托育服务行业可持续发展,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5728号)、《江苏省定价目录》(苏发改规发〔20233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深化托幼一体化推进托育服务普惠优质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的通知》(宁政办发〔202542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我市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管理形式

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的保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延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集中代购被褥和洗漱用品收取的生活用品费用、外出活动费、园服费、材料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其他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集中代购被褥和洗漱用品收取的生活用品费用、外出活动费、园服费、材料费、延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其他类型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收费标准

(一)保育费

1.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托大班、混合班保育费收费标准不超过1370/生;托小班保育费收费标准不超过1510/生;乳儿班保育费收费标准不超过1810/生。

2. 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与政府可以在参考区间内,以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保育费具体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参考区间上限为托大班、混合班3000/生;托小班3300/生;乳儿班3960/

3.公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保育费,参考同类同等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结合成本差异等情况合理确定,不高于同类同等级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200/生,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寒暑假期间开设托班的,保育费收费标准不超过10/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保育费收费标准不超过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收费标准参考区间的上限;寒暑假期间开设托班的,保育费收费标准维持不变。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开展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业务,原则上半日托保育费每人每月不超过全日托的50%;计时托、临时托业务可按照全日托收费标准为基准,按小时折算,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具体收费标准由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与婴幼儿监护人通过合同方式协商约定。

(二)延时费

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接受家长委托,在非保育时间(保育时间法定工作日每日不少于8小时)为婴幼儿提供延时服务的,延时费不超过8/小时生,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

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延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其他收费项目

其他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托育服务机构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并坚持自愿、非营利、公开透明原则。

鉴于当前我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暂未开展寄宿制服务,住宿费(仅限寄宿制)收费标准暂不制定,后续将根据寄宿制服务开展情况另行发文明确。

三、管理要求

(一)建立目录清单制度。普惠托育服务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目录清单(详见附件1)由市级部门统一制定。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按照目录清单,结合机构实际收费项目制定本机构服务收费公示表(详见附件2),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者门户网站公示,报属地卫健、教育部门通过统一平台或者行业管理平台集中公示并动态更新,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

(二)严格规范结算方式。保育费按月收取的,婴幼儿当月在托天数为零的,全额退还月保育费;当月在托天数1天至10天的,退还50%月保育费;当月在托天数11天及以上的,不退还月保育费;因托育服务机构原因(含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暂停服务的,按扣除在托天数退还保育费。保育费按季度、学期收取的,按月折算后,按照按月收费的结算方式执行。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参照执行。

入托、退托当月为非完整月份的保育费按实际在托天数收取;插班婴幼儿保育费按照插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收取;普惠托育服务机构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托婴幼儿均按照降低后的标准执行。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参照执行。

伙食费、延时费按月收取的,婴幼儿在托天数不足一个月的,以提出请假申请计算,扣除在托天数后退还费用。伙食费、延时费按季度、学期收取的,按月折算后,按照按月收费的结算方式执行。

集中代购被褥和洗漱用品收取的生活用品费用、外出活动费、园服费、材料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三)规范收费报告和票据管理。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的保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延时费收费标准书面报告属地卫健、教育、发改部门(详见附件3),并保持相对稳定。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收费及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使用收费票据,严格执行收费管理政策。纳入财政公共预算管理的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收取的保育费、住宿费以及代收费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服务性收费原则上使用税务发票。其他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开设托班收费按照规定使用税务发票。

(四)强化组织实施。发展改革、卫生健康、教育、财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本地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管理规定,会同卫生健康、教育部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强化收费监测和政策评估,适时调整优化相关政策,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落实财政支持政策。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标准组织认定,与托育服务机构签订普惠服务合同,加强监督管理。教育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国家、省文件要求,共同做好幼儿园开设托班相关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五)严格落实优惠政策。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的相关规定,对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本通知自20269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南京市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2.南京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公示表

      3.南京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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