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947154/2023-86203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示公告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3-10-07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关于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差异化;;投标保证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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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发改法规字〔2023〕65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我市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的通知》(苏发改法规发〔2023〕339号)和《关于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功能促进和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应用的通知》(苏政务办发〔2023〕29号)要求,现就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进入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分中心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含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二、减免政策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对诚信状况良好的投标人减免收取投标保证金。
(1)施工项目(含工程总承包),投标保证金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下的免收,金额在20万以上的减半收取。
(2)服务类项目(含全过程工程咨询)、货物类项目,投标保证金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免收,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减半收取。
(3)诚信状况良好是指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在国家、省市信用平台网站没有失信行为被公示。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项目,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诚信状况参照执行。
(二)交通工程
1.投标人列入守信激励主体对象名单(红名单)的,免缴投标保证金。
2.投标人信用等级为AA级的,投标保证金减少50%。
3.守信激励主体对象名单(红名单)和信用等级(包括联合体信用等级)认定标准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苏交规〔2019〕2号)规定执行。
(三)水务工程
1.投标人信用等级AAA级的,鼓励采用信用承诺的方式替代投标保证金。
2.投标人信用等级AA级的,鼓励减半收取投标保证金。
3.信用等级认定标准按照《南京市水务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宁水规字〔2022〕2号)规定执行。
(四)政府采购工程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执行政府采购关于投标保证金减免的政策规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发展改革部门要强化统筹协调职能,各行业监督部门应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协同监管等配套措施,政务服务部门应指导完善投标保函系统功能。
(二)深化运用落实。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措施,并在合同签订后2日内将合同原件扫描件上传至电子交易系统(在线签约的合同无须上传),便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服务,如未按期上传,自行承担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法律后果。
(三)推行信用承诺。实行减、免投标保证金的项目,投标人应签署信用承诺书(随投标文件一同提交,参考格式见附件),作出承诺不免除违法、违规、违约责任,虚假承诺或未提交信用承诺书而少缴、不缴投标保证金的,自行承担投标无效等法律后果。
(四)实施失信惩戒。发生投标保证金依法或按招标文件约定可以不退还或者不予退还情形的,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要求限期补缴投标保证金,未及时补缴的不再享受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且将相关情况记录企业信用考核评价,招标人也可以按履约评价不合格拒绝其参与之后的工程投标。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和江苏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投标人减免缴纳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书(参考格式)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南京市水务局
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3年9月26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2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