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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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947154/2025-61118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 / 部门文件 / 通知
发布机构: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5-07-18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压实我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的通知
文  号:    宁发改法规字〔2025〕548号 关 键 词: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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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压实我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的通知

宁发改法规字〔2025〕548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规划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局、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江北新区经发局、规划资源局、建设与交通局、生态环境和水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进一步理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体制,压实行政监督部门责任,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招标投标行政职责分工、范围、程序、方式明确如下:

一、厘清职责分工

(一)总体要求

1.凡纳入《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项目资金来源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进入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接受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2.对监管边界模糊、职责存在争议的事项,由发展改革部门按照领域归口、精简高效原则协调确定主管部门和监管责任,协调不成的报地方人民政府决定。

3.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市、区监管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明确主管部门

1.指导协调职能

市发展改革委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牵头起草或制定招标投标综合性政策,促进招标投标法规政策协同衔接。

江北新区、各区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

2.行政监督职能

1市建委指导江北新区、各区(园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市、江北新区、各区(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立项或者属地原则,负责本级权限范围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以及园林绿化工程、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全市交通运输公路、水运和地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市、区两级分级监管。

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区级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负责市级权限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和地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江北新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区级相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公路、水运和地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3全市水务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按照谁组建项目法人,谁负责监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市水务局指导区级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负责监督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设立的开发(园)区、国有企业等实施的水务项目。

江北新区、各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区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设立的开发(园)区、国有企业等实施的水务项目和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其他水务项目。

4市、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和信息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5市规划资源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治理、矿区生态修复等国土资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江北新区、各区规划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区项目招标准备阶段的初步审查工作,配合市局做好所在区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6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土壤污染修复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派出局负责所在区项目招标准备阶段的初步审查工作,配合市局做好所在区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7市城管局负责主城六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事权下放区(建邺区、栖霞区)、江北新区、各郊(园)区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标投标活动。

事权下放区(建邺区、栖霞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且不进行跨区运输项目的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江北新区、各郊(园)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8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各区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农业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相关工作。

江北新区、各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农业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9)其他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3.其他监管职能

1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监察对象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规干预或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2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打击招标投标犯罪行为。

3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4审计部门对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招标投标问题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给纪检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

5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加强所属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监管,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完善招标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6市场监管部门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实招标投标行为主体登记注册、认证检测、信用情况等信息,依法查处企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借营业执照、虚假认证、价格违法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聚焦监管范围

(一)监管项目:本行业或产业招标投标项目,重点聚焦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模标准及范围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执行。

(二)监管对象: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平台)运营机构,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为。

(三)监管事项:包括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两个方面,重点事项如下。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含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是否经过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2.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等违法行为。

3.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是否在国家指定媒体上发布。

4.招标人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等违法行为。

5.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

6.招标人是否存在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行为,或泄露标底,或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等违法行为。

7.投标人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法行为。

8.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产生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9.评标活动是否按照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在保密的条件下进行。

10.招标人是否有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违法行为。

11.招标投标的程序、时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2.中标合同签订是否及时、规范,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相符,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

13.实际执行的合同是否与中标合同内容一致。

14.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行使或者代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能,限制交易主体自主权,擅自将重要敏感数据公开或者用于商业用途,参与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

15.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平台)运营机构是否存在违规运营,伪造、篡改、损毁、泄露信息,协助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

三、规范监管程序

招标投标行政监管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关键环节,以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公正透明。

(一)前期监管

1.招标条件:招标项目需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是否完成;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是否落实;招标内容是否履行核准手续;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是否满足招标要求;是否按要求提前发布招标计划等。

2.招标人资质:招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需有专门组织机构,以及与工程规模等相匹配的专业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3.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否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设置不合理条件等违规内容。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实行网上办理。

(二)过程监管

1.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公告是否在指定媒介依法发布,有无依法载明招标项目和招标人信息、招标资格能力要求等、获取和递交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等内容。

2.开标评标阶段:开标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产生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评标活动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在保密的条件下进行。

3.中标环节: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公示是否按规定期限和内容发布,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有无异常。

(三)合同监管

1.合同签订: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致。

2.同公示:合同价款、合同期限、签订时间等合同订立信息以及合同变更情况有无按规定要求进行公开。

(四)投诉与违法处理

1.投诉受理:按照法定流程、要件形式,依托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和行政监督平台实现投诉在线接收、转办、答复或做出处理决定。

2.违法行为查处: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涉嫌串通投标等犯罪行为的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公职人员违纪行为的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五)后期动态监管

1.履约监管:跟踪检查中标人是否按合同履行义务,防止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

2.信用监管:建立招标投标主体信用档案,对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四、完善监管方式

依托阳光招标投标综合监管平台,围绕招标项目全生命周期,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的监管机制。

(一)强化信用监管。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主体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科学建立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推动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合法规范应用。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二)加强日常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监管的主动性和覆盖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深度挖掘、精准提炼可量化的预警点,提升监管的精准度和有效性。依托阳光招标投标综合监管平台,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三)实施重点监管。对项目投资金额较大以及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重点领域的招标项目实行全覆盖监管。利用投诉举报、案件移送、人民来信来访、12345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线索进行个案处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领域系统治理要求,或结合日常监管发现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四)深化协同监管。充分发挥南京市招标投标领域协同监管工作机制作用,完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向纪检监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移送违纪违法犯罪线索的标准和程序,建立移送线索办理情况反馈机制,形成管理闭环。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南京市水务局

南京市城市管理局

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5715

解读链接:https://fgw.nanjing.gov.cn/njsfzhggwyh/202509/t20250905_56441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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