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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947154/2025-68973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 / 部门文件 / 其他
发布机构: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5-10-11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前置条件清单的通知
文  号:    宁发改法规字〔2025〕705号 关 键 词:    招标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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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前置条件清单的通知

宁发改法规字〔2025〕705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规划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局、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江北新区经发局、规划资源局、建设与交通局、生态环境和水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杜绝未批先招、先建后招等违法违规行为,现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招标前置条件清单。

一、基本条件

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应当先履行相应手续;

(三)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其中,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二、施工招标条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还应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二)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其中,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初步设计审批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土壤污染修复工程涉及的地块,应已列入江苏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已根据《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等相关规范编制完成土壤修复方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除应具备第一条和第二条(一)(二)项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2.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占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三、货物招标条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还应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方可开展货物招标。

四、服务招标条件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监理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必需的勘察设计监理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二)勘察设计监理需要提前进行招标的,其招标事项可以在项目报审批、核准前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单独申请审批、核准。

其中,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在取得批准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通过初步设计审批后方可开展监理招标。

五、工程总承包招标条件

单独立项且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20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安装、幕墙,10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智能化工程项目可采用工程总承包发包,还需具备以下招标条件:

(一)建设内容和标准明确、技术方案成熟;

(二)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四)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设置最高投标限价,并按照《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2020〕第27号公告)的相关要求进行编制。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

六、自行招标条件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规章。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七、邀请招标条件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投资比例过大;

(三)水利工程建设应急度汛等特殊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二)项情形属于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经依法认定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外,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前通过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南京市水务局

南京市城市管理局

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5928

解读链接:

https://fgw.nanjing.gov.cn/njsfzhggwyh/202510/t20251011_56646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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