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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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947154/2026-63372 信息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公示公告 / 通知
发布机构: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6-10-27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遴选南京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的通知
文  号:     关 键 词:    储备;承储企业;成品粮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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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遴选南京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的通知

各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有关企业:

为规范落实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根据《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南京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要求以及上一年度各承储企业储备落实情况,现就做好南京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遴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遴选储备品种

1.成品粮储备为动态储备大米、面粉和静态储备大米;

2.成品油脂储备为小包装静态储备油脂。

二、遴选要求

承储企业除满足本通知明确的遴选要求外,应作出以下承诺: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成品粮动态储备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成品粮静态储备、小包装油静态储备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100%;成品粮储备不得以原粮或者半成品粮折合代替,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市发改委下达的储备计划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到位。

三、遴选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的管理、检验技术人员;

(三)纳入全市粮油应急保供网络;

(四)成品粮加工企业原粮日加工能力、成品粮油流通企业库容应当满足保证我市储备安全的实际需求并集中储存;

(五)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上一年度信用评价B级及以上;

(六)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按时报送粮食统计报表。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企业申报要求。申请承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企业,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于11月2日前向所在区发改委提出申请。逾期未报送的,原则上不予受理。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企业基本情况说明,主要包括:主营业务内容、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近三年财务状况,并附相应财务报表;企业生产加工能力、仓储条件、质量检验能力、经营管理及信用状况等。同时需提交以下附件材料:

1.《南京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相关许可证或备案证复印件;

3.企业库容、加工能力、质检等相关证明文件(如:仓储设施证明、加工能力证明、质检设备清单、质检人员证书等,未能提供质检设备清单及质检人员证书的,须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委托检测协议);

4.信用评价证明(上一年度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等级证明);

5.近期粮食流通统计报表报送证明文件(国粮网截图);

6.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守法诚信承诺书(附件2)。

(二)各区发改委审核推荐要求。各区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区发改委负责审核并择优推荐承储企业。区发改委需对申报企业的仓容和加工能力进行现场核实,11月9日前将《南京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初审推荐表》(附件3)和企业申报材料报市发改委。

(三)材料真实性要求。申请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企业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承储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资格,并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四)文本报送要求。企业本次报送纸质盖章文本一式四份,须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封面注明企业名称、申报事项及联系人、联系方式。同时,报送电子文档一份,电子文档内容应与纸质文本一致。

(五)组织申报工作要求。各区发改委要按照通知要求,积极组织辖区内相关企业进行申报,做好宣传、审核、推荐工作,并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联系人:粮食和物资储备处何牧 68787028

附件:1.南京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申请表

      2.南京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守法诚信承诺书

      3.南京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初审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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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10月27日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