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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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947154/2026-61918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 / 部门文件 / 其他
发布机构: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6-10-20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修订印发南京市阳光招投标综合监管平台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关 键 词:    阳光;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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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南京市阳光招投标综合监管平台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

为优化完善阳光招投标综合监管平台功能,加强阳光招投标综合监管平台使用管理,我们对《南京市阳光招投标综合监管平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宁发改法规字〔2025〕85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南京市阳光招投标综合监管平台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南京市水务局

南京市城市管理局

南京市农业农村局

南京市审计局

南京市数据局

2026年10月13日


南京市阳光招投标综合监管平台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阳光招投标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使用管理,保障平台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推进招标投标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南京阳光招投标体系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台的功能设置、数据归集、修正与共享、预警处置、安全与维护、文档管理及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平台是实现从项目立项审批、招标投标、标后履约直至竣工决算等全流程信息贯通,向业务单位(市、区各相关部门)开放查询端口、发送预警信息,为精准监管提供数据支撑和决策依据的信息系统。

第四条 平台的使用管理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性原则,采取各类安全措施保障平台和数据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二)高效性原则,持续优化平台架构和运行机制,提高信息处理和业务响应效率;

(三)可扩展性原则,预留平台功能拓展空间,动态调整预警点及其风险阈值,以适应招标投标监管业务需求。

第五条 市数据局负责平台技术架构设计、日常运维和迭代升级;制定统一的数据归集、共享接口标准与规范;结合业务单位监管需求,持续优化系统功能并提供技术支撑。

市发展改革委统筹推进平台的推广应用与预警信息处置,协助推动各市级部门打通系统、归集数据。

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负责平台在本行业领域的推广应用与预警处置,一体贯通市、区两级业务数据。

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国资监管机构借助平台,强化对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项目建设质量进度及资金使用效率效益等方面的监管,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完善招标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按照政务数据共享要求,依据职责分工分别做好企业员工社保缴纳数据共享和企业登记数据(含出资人、出资数额等信息)共享,提升平台监管数智水平。

市公安局借助平台加大对招标投标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集中查处一批扰乱市场秩序的职业围标人、中介机构、掮客专家。

市纪委监委监督平台的使用管理,对推进不力的部门进行督促整改。

区(园区)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平台的推广应用与预警处置,并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数据贯通,同时接受所在区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各项目单位、项目集中建设单位或招标人应当配合业务单位做好数据归集与预警处置工作,并确保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 平台升级改造、运维服务及所涉及系统适应化改造等经费开支,由各相关单位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信息化建设计划中。

第二章 功能设置

第七条 平台共设置“招标投标”、“项目总览”、“监管监督”三大板块功能。

“招标投标”板块主要展示进场交易项目的总体规模和招标投标成效,由“交易分布、今日交易、数智赋能”三个部分组成。

“项目总览”板块主要展示在平台运行项目的总体进展情况,由“项目概况、全链总览”二个部分组成。

“监管监督”板块主要展示重点监管信息,由“重大项目、预警监控、主体画像”三个部分组成。

第八条 交易分布是按区域和行业分类统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情况,区域涵盖市、区两级7个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业涵盖房建、市政、交通、水利水务、渣土运输、灾害治理、土壤修复、农业农村等8个专业领域。

第九条 今日交易实时展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当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情况,包括发布招标公告、开标、评标、中标公示标段数量等内容。

第十条 数智赋能是按招、投、开、评、定五个环节展示交易活动智能化应用场景,包含但不限于人工智能应用、分散评标、远程异地评标等内容,具体场景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项目概况是统计分析平台项目的总量和总额以及单体项目的开工率和完工率指标。

第十二条 全链总览精准展示项目当前进程情况,以及立项审批、概算审批、招标投标、合同签订、施工许可、合同履约、竣工验收、竣工决算等八个环节关键信息。

第十三条 重大项目集中呈现工程建设领域重大项目清单,同步展示每个项目的投资额、当前进度及全链信息。

第十四条 预警监控展示平台预警总数量、预警规则、各类预警数量及占比,并动态展示预警处置中、已办结和处理处罚项目数量。

第十五条 通过多维度交易数据分析,客观评价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评标专家四类主体的参与交易行为,形成主体画像。

第十六条 在线处置预警信息,包括预警受理、预警分配和预警处理。

第十七条 平台具备综合搜索功能,可按立项方式、行业领域、立项审批单位、项目代码、项目名称、标段编号、标段名称、所处环节、立项时间、建设单位、预警主体等查询项,精准查询具体项目并查看该项目全链信息。

第十八条 平台应建立数据分析与功能优化机制,根据监管需求和业务变化,持续完善统计、监测、预警等功能,提升平台智能化监管水平。

第十九条 平台应建立算力资源动态评估与扩容机制,根据数据量增长和功能扩展需求,定期评估算力资源使用情况,及时进行硬件升级与资源调配,保障平台运行效率与稳定性。

第三章 数据归集、修正与共享

第二十条 源数据归集建立统一通道,均通过市公共数据平台进行归集,数据源头单位按照市公共数据平台要求完成数据编目、对接等操作。

第二十一条 市数据局负责制定平台数据规范,明确数据核心字段定义、数据格式要求、取值范围等标准,并根据业务变化定期进行更新。

第二十二条 数据源头单位可根据数据规模、存储方式等实际情况,通过系统对接、库表导入、表格导入等方式在市公共数据平台完成存量数据统一归集。

表格带入字段应当与市数据局发布的阳光招投标数据规范完全匹配,不符数据需提前修正。

第二十三条 增量数据应当以系统对接方式完成统一、及时归集。

数据源头单位应搭建与市公共数据平台的实时数据传输接口,确保增量数据生成后24小时内完成归集。

因特殊情况无法实现实时对接的,数据源头单位应按照表格导入的方式,自行与市公共数据平台对接,完成数据补录。

第二十四条 数据源头单位严格按照数据规范提供数据,遵循 “一数一源、源头治理” 原则,对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数据源头单位应建立内部数据溯源机制,明确各业务数据的唯一来源,避免同一数据从多个源头重复归集至市公共数据平台;若发现重复数据,市数据局有权要求相关数据源头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保留唯一有效数据,删除重复数据。

第二十五条 市数据局对归集的数据进行自动化质量校验,校验内容包括字段完整性、格式合规性、逻辑一致性等。

平台校验发现问题数据后,将生成《数据质量问题清单》,相关数据源头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问题数据的核查、修正,并重新归集至平台。

第二十六条 各环节归集的数据提供共享,通过市公共数据平台进行申请。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规范赋码并完成审批后依法开展招标,纳入平台实施管理;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强制赋码,由平台对项目数据进行关联,并纳入平台管理。

第四章 预警处置

第二十八条 预警信息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自动推送至各业务单位。

第二十九条 预警信息实行时限管理,相关业务单位应在收到预警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确认;如认为预警不属于本单位处置范围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执行退回操作。

第三十条 预警处置实行限时办结制。

(一)一般预警应自确认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置;

(二)重大复杂预警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置;情况特别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置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三)涉及需立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等预警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结;

(四)预警处置完成后,办理人员应当在平台如实填写办理结果并上传相关材料;

(五)涉及需移送公安、纪检监察部门的,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涉嫌违纪违法线索移送相关规定履行移送程序,同步在平台完整填报线索移送相关情况,做好线索移交留痕管理。

第三十一条 相关业务单位收到平台推送的项目超概算、规避招标、未批先建等重大复杂预警信息后,应及时进行研判,适时启动阻断程序,视情暂停该项目后续建设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行业领域内管辖争议,原则上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处置主体;跨行业领域管辖争议,原则上由市、区两级发展改革部门确定处置主体。

第五章 安全与维护

第三十三条 平台设置普通账户和管理员账户,均需进行身份验证;账户的身份标识应具有唯一性,需实施账户密码安全策略,启用密码复杂度配置,开启系统账户登录失败处理策略;账户使用者需妥善保管账户验证密码,定期对密码进行更新,避免密码泄露。

第三十四条 账户需合理配置权限,按照最小化原则授予相关账户必要的权限,由平台管理员集中对所有账户权限进行统一分配和管理。

(一)市纪委监委可查看全市项目全链信息、预警信息以及预警处理信息;

(二)项目全链信息涉及业务单位均可查看项目全链信息;

(三)同一行业领域,市级业务单位可以查看区级业务单位项目全链信息;

(四)预警受理人员和处置人员可接收、分配、处置预警项目。

第三十五条 平台需明确数据归集目的、范围、方式、频率,确保数据归集的合法性、必要性、正当性;数据存储应保存在可信或可控的物理环境中。

第三十六条 平台需部署在市政务网上,定期对网络进行安全扫描,对发现的网络漏洞及时修补。

第三十七条 平台建立常态化巡检体系与分级故障响应机制。常态化开展软硬件设施全面巡检,重点核查服务器、网络设备、应用程序运行状态,及时排查处置异常进程、错误日志;将故障划分为一般故障、紧急故障,一般故障(如部分功能短暂不可用)1 个工作日内处置完成,紧急故障(如核心业务功能中断)实行即时处置。

第三十八条 平台坚持“测试先行、风险可控”原则,结合业务发展、技术迭代及安全漏洞修复需求组织开展系统升级优化;采取全量与增量相结合的方式落实数据备份策略,对平台业务数据实施定期备份。

第六章 文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数据局根据各业务单位的工作特点与监管需求,分别编制与之相适应的系统对接规范、操作手册及使用指南等文档。

文档均需标注版本号、发布日期及适用系统范围,并纳入统一的数字化档案管理体系,进行分类编码和集中存储。

第四十条 市数据局应建立定期更新机制,根据系统升级、政策调整及业务单位反馈,及时对相关文档进行修订和版本更新。

平台首页设立“文档下载”专区,提供系统操作手册、数据对接规范、常见问题解答等文件的在线阅读及下载服务。

重要文档需配套发布修订说明和试点应用案例,并提供咨询反馈渠道,确保文档内容的实用性和准确性,有效支撑各方规范使用平台各项功能。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建立健全定期会商会办机制,推进各部门数据归集,协调跨层级、跨部门预警处置;对落实不力、推进迟缓的提醒通报。

第四十二条 市数据局定期通报各业务单位数据推送及时性、完整型和准确性,以及预警处置情况反馈等平台推广使用情况。通报内容主要包括:数据归集情况、预警处置情况、平台使用成效、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等。

第四十三条 市纪委监委对平台数据归集及预警信息处置反馈等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超期未办、处置不力、敷衍塞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督办和问责。

第四十四条 各业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平台推广使用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提供、归集数据,或提供的数据严重失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平台发出的风险预警信息未及时处置、反馈,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审计局、市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南京市阳光招投标综合监管平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宁发改法规字〔2025〕8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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